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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類

委托書(個人)
- 委托書草稿
- 申請人香港地址及身份證
- 受托人身份證及地址
- 文件用途及使用地(省市)
親屬關係及遺囑狀況聲明
繼承可算是委託公證業務中其中一項比較複雜的類別。首先應確認申請人以什麼身分申請。

申請人一般為第一權利人,意思為死者(關係人)的父母、配偶及子女。如關係人沒有任何第一權利人在世,申請人將為其第二權利人(如兄弟姐妹)。除此之外,亦要看看有沒有「代位繼承」或「轉繼承」(其定義根據中國民法典)的出現。簡單來說,代位繼承是指關係人的子女先於其死亡的,由關係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。如權利人為關係人的兄弟姐妹並先死的,則由該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。
轉繼承則是當關係人死亡後,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,並沒有放棄繼承的,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的意思。
在弄清楚所有權利人(包括代位繼承或轉繼承)的身份後,就要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,包括關係人的死亡證、身份證、關係人與各權利人的關係證明(如結婚證明、出生證明等)。在此,另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確認死者生前有沒有在香港立下遺囑。除非家屬已經為死者在香港取得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, 否則必須根據規定必須於香港律師會或報刊刊登相關遺囑查詢告示(這個程序的費用比較昂貴),在查詢期限過後方可辦證。
所需文件:
- 申請人的身份證件
- 死者的死亡證
- 各親屬關係證明
- 死者的婚姻狀況證明
- 香港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書/遺產管理書
(如曾經有該香港申請)


放棄繼承聲明書
理所當然,權利人是有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。這時候所要辦理的文書則為放棄繼承聲明書。所需的文件就簡單很多,一般只需放棄權利人的身份證和死者的死亡證。

香港出身證明
當時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:
- 當事人的香港出身證明;
- 當事人的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;
- 當事人父母的身份證;
- 當事人父母(內地身份證持有人)的外來港澳通行證及入境標籤
申請結婚聲明
三種常見的婚姻狀況 – 未婚、離婚、喪偶
未婚申請人須提供資料及證件包括本人的香港身份證、回鄉證、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(即「寡佬紙」)、香港地址及結婚對象的中國身份證及地址等,最後是內地民政局的地址及電話號碼。
離婚申請人除上述資料外,另需提供過往的結婚及離婚證明。喪偶申請者則為配偶的死亡證。
香港登記結婚證明
聲明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:
- 香港地址;
- 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;
- 與配偶的結婚證:
- 配偶的身份證;
- 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出身證明等
- 文件用途及使用地(省市)
婚姻及家庭狀況聲明書
聲明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:
- 香港地址;
- 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;
- 與配偶的結婚證:
- 配偶的身份證;
- 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出身證明等
- 文件用途及使用地(省市)


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
聲明人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:
- 香港地址;
- 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
- 以中國身份證/ 單程證 /註銷戶籍證明
- 原內地身份證號碼及原戶籍地址
- 獲批來港及獲發回鄉證之年月
- 文件用途及使用地(省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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